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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

一、项目定义:
本项目为全市建设系统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集合,目前项目集中了16个部门、81个审批事项。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建设系统政务大厅
南京市政务大厅网址: http://www.mynj.gov.cn/
受理地址:广州路183号1楼
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278258,83278259
总咨询台电话:025-83278222

三、办理流程:
目前其流程为:项目申请者直接到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相关16个部门均在其中实行集中受理,受理后向申请者提供申请项目序号及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度以及部门意见;其后,各部门进行后台办理,并将办理状态和办理结果实时上传南京市虚拟政务大厅。

四、企业查询: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随时通过中国南京网站中政务大厅查询审批进程。网址:www.mynj.gov.cn,进入政务大厅后,参考使用说明,根据所申请项目的序号及查询密码查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度以及部门意见。查询样例:在首页办事状态综合查询栏目输入,办事序号:5555,密码:5。

五、参加审批部门:
共16家:建委、计委、市人防办、市政公用局、市容管理局、园林局、工商局、市公证处、市城建档案馆、建筑工程局、环保局、市墙改办、市散装水泥办、教育局、房产局、白蚁办。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南京市外经贸局网址: http://wjmj.nj.gov.cn/

(一)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3)中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4)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给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以及该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5)登记注册委托书。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变更事项涉及改变原合同、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的决议;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公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7、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二)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4)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5)该外国(地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6)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7)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8)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登记表、身份证件、照片;
(9)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上述材料中用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文本或者由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文。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变更机构名称时,还须提交由该代表机构的派出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派出企业变更名称证明书。
变更代表时,还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新任代表的人员登记表、身份证件、照片。
变更驻在地点时,还须提交新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表;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3)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4)驻在地点使用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
(6)若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批准延期的批准证件;
②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7)若常驻机构聘用的中国雇员工作证有效期限届满,还须提交雇员延期登记材料,包括: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聘用合同副本、雇员工作证及照片。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2)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的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表;
(2)由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雇员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雇员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合同期限等);
(3)该代表机构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签订的雇员聘用合同副本;
(4)雇员身份证件、照片。

(三) 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2)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5)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上述申请营业登记的规定执行。

4、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内资企业登记

来 源:南京市工商局政务网站 http://www.njgs.gov.cn/zwxx/02.asp


(一) 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营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3、联营企业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联营协议;
(2)其他材料与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提交的文件相同。

(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 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须知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应明确企业净资产数额及清产核资情况即资产处置意见、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投资情况。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决议。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应以净资产出资。原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2、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报告、评估报告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涉及到城镇集体资产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到“假集体”甄别,要经地税部门(清理甄别领导小组)办理清产核资,出具产权界定书,并经原挂靠单位确认。
3、企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办理资产交割、转让的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或验资部门确认。企业以零资产或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出售改制,必须经当地政府或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改制,收购方以及其他股东必须重新投入资本金,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4、原有企业产权主体暂时难以界定,根据原企业的经济性质,经政府授权,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行股权。
5、清理债权债务,落实金融债权。 整体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股东和新股东同意,由改制企业承继;分块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所属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商定,明确债务的继承人,上报工商部门。 企业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确认的金融债权保文件。

(五)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1、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本市企业法人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核准须知
1、到原登记机关备案;
2、填写企业分支机构核准申请书;
3、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七)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股东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④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⑤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2、非公司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①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 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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